如何看待极端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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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胆神侯 发表于 2024年12月31日 12:23:4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珠海体育中心开车撞人、湖南某校门前突发车辆撞人事件……最近几起危害公共安全的极端事件频发,令人心惊,也令人难过。社会极端事件频发,我们不禁要问:社会治安环境已如此良好的今天,为何还会有这样的极端事件发生?

  人们对这种报复社会的行为,往往有两种声音:

  一种是这类人人格扭曲,极端又怯懦。他们或许遭遇了生活的不幸,将自己的生活过的一团糟,却从来不会内省反思,一股脑地把这种不幸归咎于外部因素:诸如社会让我失去工作,社会让我血本无归,社会让我妻离子散……总之,就是社会让我不幸。长久的愤懑转为残暴的戾气,在体内滋生蔓延,最终将他们变成面目狰狞的恶魔,把魔爪伸向无辜的普通人。另外一种声音认为这种报复社会的行为,或者因为社会存在不公,导致其被不公平对待,某些诉求不能得到满足;或者社会某些机制不完善,致使困难不能得到解决。概括起来就是:“行为虽然错误,但是可以理解”。持这种观点的人简直毫无理性可言。试问: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遇到了反社会报复行为,你还要为他们辩解一二吗?

  此类恶性案件的特点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是有预谋的,手段也是有预谋的,但是作案的对象是随机的。作案目的多是报复社会、挑起族群仇杀等。应该说,这种类型的犯罪既不同于普通杀人犯罪,也不同于以实现政治或意识形态等主张为行动宗旨的恐怖主义犯罪,又不同于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此类极端恶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往往比普通杀人犯罪更大,较之于恐怖主义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犯罪行为更加难以精准预测,防控难度大。从已经发生的此类案件来看,其行为对象不特定,主要选取容易下手的群体;犯罪工具不需要专门准备。因此,犯罪预备阶段难以被发现;行为人一般没有前科,没有组织依托,行为动机主要是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导致对社会极端不满,意图报复社会;行为手段主要采取使用刀具、驾车、放火等方式,行凶过程中往往将被害人非人格化,不会因怜悯被害人而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地点主要选取人流量大的场所。此类犯罪发生原因难以准确探明,只能大体概括出犯罪人的一般特征,即“许多都是无业、家庭不和、居所不安定等高犯罪危险因子的人……此外,交友关系与异性关系方面,也非常稀薄”。就预防来说,该类犯罪属于“于任何时间与地点,任何人都有可能受害的案件。……可以说是几乎无法预防的犯罪”。

  这样的案件,冶理是非常困难的。对于泯灭了人性且没有任何目的只想求死的罪犯,严法峻刑、严防死守不会有任何作用一一你也不能说减少聚集行为来预防,那就像为了防止某器官出现癌细胞而提前将它割掉一样。实际上,对于此类犯罪的量刑不可谓不重,但现实情况是,单纯的重刑难以消除此类犯罪发生的根源

  虽然我们难以精准预测此类犯罪的发生时间、地点和犯罪人,也无法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但绝不能因此放弃对此类犯罪的积极防控。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防控策略,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性。

  重视家庭和社群建设。一方面,家庭建设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良好的家教、家风能够使公民自小树立正确的三观,从而不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同时,融洽的家庭关系能够对个体负面情绪起到缓冲和纾解作用,消除极端犯罪的想法。另一方面,此类犯罪人大多脱离社会,仇恨社会,缺乏同理心,根据社会控制理论,和睦的亲缘和地缘社群,能够强化人的社会联结感,进而消解在以往此类犯罪中,犯罪人将被害人“非人格化”处理的倾向。

  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此类犯罪大多是社会矛盾积累、激化的产物。因此,在积极改善民生的基础上,还应重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畅通举报的途径和刑事、民事、治安、行政案件的立案渠道,完善信访工作,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事项和案件时,既要依法“定分”,更要德法兼施以“止争”,注重“案结事了”。在社会矛盾产生时,要正视矛盾,争取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在矛盾激化后,要有多元的解决、化解渠道,而不能抱着把矛盾“堵住”、无视矛盾、转移矛盾的“鸵鸟”心态。

  注重对此类犯罪的技防、人防和物防。此类犯罪一旦发生,短时间内往往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因此,要提高及时发现犯罪的速度,提升阻滞犯罪的能力。对此,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包括在闹市区增加监控探头,配置一键报警装置和防暴钢叉;抬高行车道与人行道之间的路缘石;在学校、机关单位、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口设置拒马,防止车辆无障碍冲撞;在人群聚集区强化安保、加快安保反应速度;普及心理测评、街道社区和机关单位建立重点人群心理疏导机制;通过门户网站、电视台、微信、支付宝等媒介,向社会普及此类犯罪被害预防时的注意事项;另外,媒体在报道此类案件时要注意侧重点,不宜对作案中的细节进行详细描述,而应重点报道事后对犯罪人的制裁措施,防止潜在犯罪人受报道的启发或刺激而模仿实施犯罪。

  关注弱势群体,防止由被害转向犯罪。此类犯罪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可能也是其他越轨行为的被害人,实际上,被害人转向犯罪人的“恶逆变”背后的原因既可能是被害人自身的因素,也可能包括相关部门的失职。对此,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公正、及时地处理加害事件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救助,将被害预防和加害预防结合起来,防止被害人向加害人的转变。例如,在2018年4月27日陕西米脂发生的砍杀学生事件中,犯罪人赵泽伟自述其从小学至初中就读时就遭受校园欺凌,而老师和父母长期忽视,使其心理受挫,遂产生加害学生以报复泄愤的恶念。对此,如果能够及时关注这一校园欺凌,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给受害人及时的关心与帮助,就不会产生“恶逆变”。

  强化风险源头防控,正确引导社会心理。对于此类犯罪,归根结底是要加强对风险源头的防控。对此,一方面应进一步降低失业率,减少贫富差距,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另一方面,应加强社会矛盾风险排查和化解,特别是对新成立组织、下岗失业人员、新职业群体等特殊群体以及刑满释放人员、涉毒人员、行政违法人员等高风险人群的关注。对于日常生活中常见多发的校园霸凌、家庭纠纷、薪资纠纷、邻里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房屋土地纠纷等,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广发展新的人民调解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在基层、萌芽阶段的化解,塑造和谐的社会关系及平和的社会心态。

  人命关天,如何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生而为人,在社会这个错综复杂社会中,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扮演着弱者的角色。无论是面对自然灾害,还是社会结构中的不平等,亦或是在权力面前的渺小,我们时常感受无力与无助。所以,在逆境中学会坚强与成长,是我们每个人的人生必修课。

  人生在世,行当行之道,尽当尽之事。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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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共 1 个

玻璃杯 Lv.1 发表于 2025年3月1日 04:49:27 | 查看全部
**如何看待极端案事件** 最近,珠海体育中心和湖南某校门前发生的车辆撞人事件确实令人心惊和难过。社会治安环境虽然总体良好,但极端事件仍时有发生,这背后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对于这些报复社会的行为,有人认为是人格扭曲和怯懦,将个人的不幸归咎于外部因素;也有人认为是因为社会存在不公,导致其诉求无法得到满足。这两种声音都有其合理性,但无论如何,暴力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去理解和解决问题,包括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完善社会机制、提高法律意识等。同时,我们也要给予那些遭遇不幸的人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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