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社会,刚柔并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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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栩然 发表于 2023年9月25日 09:10:2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当人们在评价某个人很有信用时,往往会用诚信、诚实等形容品质的词汇,所以信用代表了道德品质,是对个人的人格勾勒,是一种柔性的力量。当然,一说到信用,人们也会用“遵守信用”来搭配,因此信用是对公民在公共事务中态度和做法的描述。遵守信用的背后,体现出一种社会契约,需要大家共同遵守,它也是一种制度和规则,是一种刚性的力量。

  构建诚信社会,需要“刚柔并济”。我们要将道德和制度有机统一起来,道德本身具备一定的强制性。通过个体良心的自觉,舆论的否定性评价等方式,道德可以规范社会行为。所以,构建诚信社会,需要道德的力量。但是,在快速发展、变迁的社会中,单纯依靠道德是不够的,还需要约束力更强的规则、法律、制度。通过国家强制力来规范各类经济社会活动,建设诚信社会。当然,所有的规章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文化、社会风气基础上,制度建设的最理想状态就是变成社会行为、文化、风气的一部分。所以,构建诚信社会,一方面要通过教育、引导、宣传等手段发挥道德的柔性力量;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法律、社会征信系统、奖惩机制等手段将加强道德的刚性约束。

  构建诚信社会,应通过教育、宣传、引导等手段,提升道德水平。信用是一种道德品质,这种品质体现在方方面面。它既包含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个人私德;也囊括职业道德、社会美德等社会公德。而在当下,却出现个人学术造假,离婚率居高不下,收礼、拿红包现象频繁,各类诈骗案被持续曝光等现象,在这背后不难发现,小到个人层面,大到社会公德,都有诚信缺失的影子。毋庸赘言,提升全民的诚信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构建诚信社会,需要发挥出道德的柔性力量,通过“三微一端”、课堂教育等手段加大宣传引导,也可以通过各类诚信人物的评选活动,来进行教化。

  构建诚信社会,要完善奖惩机制。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利益主体多元,社会经济活动增多。单纯依靠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还必须利用法律手段,建立社会征信系统,完善奖惩机制。老话说:“业无信不兴”。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失信往往会影响自身公信力,导致利益受损。但“店大欺客”现象也时有发生。从最近发生的“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可以发现,若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单纯依靠教育、引导,呼吁其加强自省,效果往往不尽人意。因此,就需要“刚性”手段,利用法律手段,尤其是奖惩机制来规范社会行为。银行、企业、社会团体,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共同建立统一的征信体系。对守信方,提供政策、资金、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便利,并向社会广泛宣传;对失信方,在医食住用行等方面进行限制,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起到震慑作用。

  信用是我们的一种内在品德,也是外界对我们的一种要求、规范。建设诚信社会,既需要“柔性”的教育,也需要“刚性”的制度,只有“刚柔并济”,才能为“诚信”提供一片肥沃的“土壤”,让诚信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新支柱,成为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的新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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