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至,生产安全不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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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城鹅鹅鹅 发表于 2024年1月21日 14:19:4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鹅城鹅鹅鹅 于 2024年1月21日 14:26 编辑

  1月10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做出明确界定。年关将至,该规定的出现也给各地基层政府敲响了生产安全的警钟,作为分管安全生产领域的基层干部,在规范和约束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到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督察频率、增强安全意识三个方面,切实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
  
  落实监管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机制有效运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是实现安全法制的重要保障。要持续深化落实“全域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通过改进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机械“带病作业”,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并积极衔接各执法部门,通过联合多部门上门督导等方式,齐抓共管,切实保障全域企业生产安全。
  
  提高督察频率,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督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有效途径。可以通过设立“安全生产月”、“节前大排查”、“专项整治行动”等方式,切实提高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及时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保障隐患排查工作全区覆盖。并建立隐患督办机制,对发现的隐患,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措施等,实行挂牌督办,持续跟踪,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增强安全意识,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力度。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首要道防线,是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要积极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和专题讲座,提高有关干部和企业相关经理的安全素养,通过在企业和人流量较大的路口悬挂安全生产横幅,营造园区“人人讲安全”的工作氛围,并针对不同的岗位和工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湖北阳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柯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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