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耕地“非粮化”治理现状
自2020年国办发布《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以来,各级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政策,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例如,安徽省优先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全省粮食播种面积每年稳定在1亿亩以上;湖北省界定了四种耕地“非粮化”类型,并对其进行分类清理整改。随着土地用途管控和耕地恢复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多数乡镇耕地“非粮化”现象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耕地保有量有所增长,但收益较高的特色经济作物种植区域治理仍存在一定阻力。
二、当前耕地“非粮化”治理面临问题
1.片面理解相关法律导致用地理念偏差。《农业法》和《乡村振兴促进法》鼓励发展多种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促进乡村经济繁荣、产业振兴,而以《土地管理法》为中心的耕地管制法律规范体系则坚持“严格保护”的基本立场,一些用地主体理解偏差导致片面执行相关法律,出现顾此失彼现象。
2.缺乏规范的“非粮化”耕地执法程序。《土地管理法》第75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1条明确规定,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农业农村部门对“非粮化”、违规占用耕地并破坏种植条件,开发土地造成荒漠化、盐渍化两类行为享有共同的处罚权限。两个部门被赋予同一个执法权力,不仅会出现怠于履职问题,还会导致执法冲突,不利于“非粮化”治理。
3.实际耕作地块边界不清。永久基本农田与粮食功能区地块交叉布局,边界不明,导致部分种植主体无意间触碰“非粮化”底线。
4.限期整治耕地“非粮化”的成本分担机制不健全,群众配合意愿弱。限期清理耕地“非粮化”,许多“非粮耕地”上作物没有成熟或者一时找不到合适的销路,无法及时出售,造成群众损失,整治成本过高,相应的补偿标准到位不及时,部分被清理腾退农户生活保障缺位,影响农户生计。
5.同一地块“非粮化”问题反复出现。部分土地由于长期休耕、撂荒导致质量下降严重,粮食种植成本高产出较低且周围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加上后期监管难度大,治理后没几年又变回“非粮化”土地。某村连续三年的残次地治理后,由于缺少管护,治理的残次地中约18%又成为撂荒地。
三、对策建议
1.确认农民的“非粮化”权利,降低“非粮化”治理的政策化倾向,加强耕地保护法律的立、改、废,尤其要通过《粮食安全保障法》将重复性的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技术性规则,实现“非粮化”治理的法治化。
2.完善“非粮化”行政执法机制。针对《土地管理法》第75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的“非粮化”的处罚权。2018年机构改革方案并未赋予农业农村执法部门耕地“非粮化”执法权力,“三定方案”中也未明确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非粮化”执法职责。因此,应将此类执法权限全部集中授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以解决两部门共同行使此类处罚权而可能存在的职权争议和权责不统一。
3.明晰地块类型和保护标志。全面普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功能区保护标志建设,明确地块“四至”边界,方便种植户识别,避免无意违规,也便于国土部门后期治理管护工作。
4.建立科学合理的整治成本分担机制,妥善处置存量“非粮化”问题。对不同原因造成的“非粮化”耕地进行分类,杜绝“一刀切”,分阶段实施“非粮化”耕地治理工作,灵活调整规定整改时限,对于可以立行立改类地块,要求当年内完成;对于需要持续整改地块,给足群众处理时间以降低损失,可以二年内完成整治工作,避免影响农民收入和社会稳定。
5.科学调整“非粮化”划定,加强后期管护。实事求是的调整不适合种粮的基本农田,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整治难度。比如肥力下降耕地可以用于胡麻等对土地质量要求不高的作物,对于坡耕地则用于种草以防止水土流失。优先治理连片种植条件好的“非粮化”耕地,便于后期使用和管护。
6.积极探索“政府+市场”的协同治理道路。解决“非粮化”问题的根本是解决市场化环境下农民逐利的经济逻辑与政府稳粮的政治逻辑之间的矛盾。具有保护主义色彩的粮食补贴制度一方面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以面积给予补贴挤压了其他作物的种植面积,容易造成生产低效化危机和“补贴作物”过剩。“非粮化”问题的产生已经证明,单纯的市场主导下农业生产者的趋利心理会促使其种植高经济价值的农作物。所以不能再试图以单一手段去解决耕地非粮化问题,一方面,政府以行政手段管控耕地底线,稳固现有粮食耕地面积,防范因市场机制的滞后性与盲目性而导致大量“非粮化”土地,另一方面,调整粮食补贴政策,从对象、生产方式和辅助设施发力,也可以探索粮食主销区向粮食主产区进行农业资源补贴等方式提高粮食种植效益,运用市场机制来引导土地“趋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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