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北邯郸初中生被杀案”引发社会对校园霸凌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讨论热潮。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家庭、社会和国家共同的期盼。其中,预防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底线。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从未清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现有相关制度和实践运行方面也存在薄弱环节。
未成年人保护有两层含义:一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任何人对其施加的任何形式的不法伤害;二是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以保护未成年人正常成长。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核心则是素质教育。首先要以家庭教育为核心,以信任关系为基础,明确行为边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次要以学校教育为主阵地,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课堂教学、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与家庭教育形成合力。最后要以社会教育为延伸,其他职能部门和社会资源同向发力,共同营造适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养育环境。
虽然2020年修订的、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学生欺凌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但实践中校园霸凌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根本原因就在于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干预措施不够完善,“问题少年”的教育矫治程序虚化。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过于笼统、混杂的问题,其中既涵盖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等治安违法行为,也包括已经构成犯罪但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专业力量不足、机制不够顺畅以及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机构普遍薄弱的问题也造成大量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未及时矫正而重复违法的后果。
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明确不良行为边界。其一,应当深化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的认识,区分罪过行为的不同层级;其二,完善干预体系的协调性、衔接性,对已经触犯刑法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单列一级,在处置方式上与其他严重不良行为作更加清晰的界分;其三,应当强化干预体系的实践操作性,对适用各项干预措施的具体程序予以细化,避免程序虚化;其四,应当加大对各级干预措施的执行力度,改变教育矫治措施执行过于绵软、缺乏强制力的状况。
细化罪错未成年人相关部门职责,加大不良行为矫治力度。学校负责在校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干预和矫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矫治和安置帮教工作;其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系统,区别于刑事司法制度系统。河北邯郸事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刑事责任年龄,若是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不再纠结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便可将要规制、可规制的少年越轨行为都纳入进来。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充分调查,考量责任的分担,调查分析酿成恶性案件的成因,努力去改善其生长环境,将重点放在再犯风险的防范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