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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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zj 发表于 2024年3月8日 12:38:2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长江是中国重要的水资源之一,但由于人类活动影响,长江面临着一系列污染问题。目前,对大江大河等干流的水污染防治已经得到很大程度地加强,但长江支流水污染防治还亟须引起高度重视。支流就是长江的“毛细血管”,直接关系到长江的水质和水生态环境安全。在支流两岸,分布着无数的城镇、园区、企业、养殖场、种植场等生活单元和生产企业,因人们的生产生活行为产生的各种污染,有的未得到有效处理就排入支流,造成长江水体污染,影响了整个长江的水生态环境。

  一、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一是水质污染严重,水体严重富营养化。总氮和总磷是长江的首要污染物,长江部分支流监测断面总磷超标,并且排放仍在增加,水生态环境呈恶化趋势。据2021年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我国水污染总质量中总磷排放量为33.8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988.4万吨,高于2020年排放量。2018年,三峡地区内44个国家和省级考核断面中,81.8%的断面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8个县级以下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仅为50%,仍有4个水源地水质为Ⅳ类。

  二是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发。三峡区域矿产开采历史悠久,活动密集且强度较大,使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突出。据山东省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调研,三峡库区周边水土流失严重,库区消落带生态退化突出,西北部的巴东县、秭归县、夷陵区为国家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周边矿山环境影响严重,生态系统稳定性较差,出现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塌陷、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较大。

  三是生态破坏严重,物种多样性受到威胁。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长江支流区域内城镇面积增加显著,河湖湿地等生态空间遭受挤占,严重影响区域防洪调蓄和水源涵养能力。受水电资源开发、人为活动和环境污染等因素影响,长江三峡地区野生生物种群量减少,野生植物种群的栖息地遭受蚕食与侵占,群落结构简单化趋势明显,水生生物繁衍生存受到严重干扰。长江流域特有的红豆杉、荷叶铁线蕨等濒临灭绝,江豚、长江鲟等珍稀野生物种数量明显减少,水葫芦、水花生等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态势加剧。

  二、问题的原因

  一是机制不够完善。《瞭望》新闻记者调研发现,截至目前,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尚未落地实施、地方协作机制还处于各地单独行动状态,长江流域的国家协调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长江保护法的统一实施。目前虽然长江支流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打击违法采砂、长江禁捕等方面取得不错的执法效果,但由于联合执法涉及分属不同部门、不同执法职能的多支队伍,因缺乏相应机制,联合执法的管辖协调、职责协同、协作规模、协作方式等尚未形成体系,这也影响了法律实施的稳定性。

  二是法规不够清晰。长江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长江水利委员会政法局副局长肖敏表示,该委根据长江流域综合规划等梳理出适用长江保护法的县级行政区有911个,其中有31个县级行政区与黄河水利委员会梳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适用范围重叠,实践中该适用何法仍存在疑惑。部分法律概念不明确,容易被人钻空子,例如非法采砂在支流呈多点多发态势,个别地区打着疏浚的名义偷采,给支流生态造成破坏,由于这些采砂船具备合法资质,很难对其挖砂行为进行界定、取证、查处。

  三是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短板。长江干流水质污染受“化工围江”、矿产资源开发、农业面源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多方面影响,而长江流域上中下游区域发展极不平衡,长江支流的省(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短板。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李海生教授指出,江西、贵州、云南等经济不发达省份城市,单位面积建成区污水处理能力仅在每平方千米0.3万吨,远低于珠三角地区。

  三、意见与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长江保护法的法律解释,明确有关概念和适用范围,细化有关标准,强化行刑衔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建议尽快修改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制度,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联动修订;建议修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联动修订其他有关法律,消除法律法规间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

  二是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尽快建立完善长江流域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或第一责任单位,由专门的监督机构或组织协调机构监督推进;建议尽快设立专家委员会,依托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活动;在长江流域协调机制框架下,建议进一步加强部门、区域之间联动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打破部门壁垒,避免设施设备的重复投入,节约资源,提高效率。

  三是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实施支流两岸城镇污水治理,及时对支流两岸的城镇污水处理排放系统进行排查;在支流两岸积极推广以控制氮、磷流失为主的节肥增效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污染;加大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整治,要实行养殖总量控制,防止过度发展影响环境,坚决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产养殖场,对养殖废水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强化企业污染治理,加大对支流区域内制革、造纸、塑料、电镀等主要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重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四是强化生态修复。加大污染源增量控制,以“河长制”断面为控制单元,明确流域内各控制单元的水质目标,对水质不达标、生态和供水功能突出、存在污染风险实施水强制保护;大力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配套完善河湖连通工程,在考虑行洪的基础上,引进和移植本地树种,通过岸坡植被恢复、设置植物浮床以及人工增氧等措施,降低流域中的氮、磷负荷,恢复水生态自净能力,丰富水生态景观。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更新观念。利用世界环境日、江豚保护日等主题日开展形式多样的长江保护系列普法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保护长江母亲河的良好氛围。通过线下专题法治讲座、线上直播视频等形式进行长江保护主题宣讲,在公共区域,运用LED显示屏、宣传栏、墙报板报等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多路径推送长江保护相关法治动漫、典型案例,全方位多维度宣传长江保护法以及土地、规划、生态环保等法律法规,提升大众保护长江的自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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