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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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思晗 发表于 2023年9月16日 07:23:4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一直以来,自然法学都认同法律应该具有目的性。基于此,富勒认同“恶法非法”——法律的目的是追求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想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道德”这一手段。富勒不认同哈特区分“秩序”与“良好的秩序”这一想法,想要明确地区分秩序与良好的秩序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法律即使仅仅被看作是秩序,也包含它自身隐含的道德性,如果我们要创建一种被称为法律的东西,即便是恶法,这种秩序的道德性也必须得到尊重”,法律不可能基于自身建立:法律不是简单的秩序,良好的秩序也不意味着基于正义与道德的法律。秩序的存在是追求一种良好的秩序的前提。但是只有在满足了法律的内在道德(使法律成为法律或使法律能产生效力的因素)与外在道德(法律的实体目标如正义、公平、平等等)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之后,一个法律才可说是存在着的。

  富勒认同拉德布鲁赫的观点,二战时期德国法律究其目的而言本身就缺乏法律的内在道德,根本不能称之为法。富勒也不赞同制定一个溯及既往的法律,如果一个溯及既往的法律被制定出来了,那么法律的前瞻性一定会遭到破坏,让这个法律也处于另一个溯及既往型法律的威胁之下,因此也就破坏了法律的安定性。未来的法规不能限制人们过去的行为,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理。富勒承认我们的目标应该是更好地忠诚于法律,但是更重要的是要让民众清楚我们为什么要忠诚于法律:“法律作为值的人们效忠的某种东西,它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的成就;它不可能是权力的简单命令,或者是在国家官员的行为中才能辨识出来的可以重复的行为模式。……如果法律(即使是恶法)要求我们予以尊敬,那么这种法律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努力的一般方向,这种方向是我们可以理解和描述的,并且是我们在原则上可以赞同的”。

  我赞同“恶法非法”观点,邪恶的法律不应该有赖以生存的空间。法律不是命令,法律的存在不等于法律会产生实效,法律要得到人们发自内心的遵从必须要符合人类一般的价值取向,法律一定要体现一定的道德要求,因此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正如富勒所说,是“道德是法律称为可能”。我们必须对法律作出道德判断,并使用富勒所说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来作为法律存在和生效的标准和尺度。道德一直以来都指引着人们追求“至善”这一最终目标,在维护社会稳定、生活幸福上,法律与道德应该有一致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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