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暴力形式的一种,是指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对一定的人物、事物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等,并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某种不良影响的行为。目前,对于网络暴力学界还没有统一的界定。
常见的网络暴力形式包括:1.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这种形式通常是以语言文字、图片视频信息为利器;2.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3.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后两种情形多以非理性人肉搜索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害为主。
近几年典型网络暴力事件
2018年8月20日,四川德阳的安医生和丈夫去游泳,泳池里两个13岁男生"可能冒犯了"安医生。安医生让他们道歉,男生拒绝并朝其吐口水,安医生老公冲过去将男生往水里按。之后,男生家属在洗手间打了安医生。双方最后报警,安医生老公当场给孩子道歉。次日,男生家属闹到安医生夫妻俩的单位,还让领导开除安医生。安医生情绪变得很差。之后,经过网络媒体的传播之后,女医生遭到人肉搜索。8月25日,安医生不堪压力选择自杀,最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2022年7月,杭州女孩郑灵华在接到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之后,在爷爷病床前记录下分享录取通知书的瞬间并将照片发布到社交平台上。然而,部分网民就郑灵华粉红色的头发对其展开谩骂和攻击,郑灵华被贴上了“陪酒女”“发廊妹”等标签,甚至被污蔑为“老少恋”。还有人盗用郑灵华照片制成教培机构招生短视频,将其包装成高考失利后取得大专录取通知书的励志学生,借机兜售课程。但郑灵华的维权数次陷入困境,还被诊断为抑郁症。2月19日,郑灵华的朋友及其生前名誉权案件代理律师通过社交媒体称,郑灵华已于2023年1月23日离世。
2022年8月份,一位在武汉街边卖糖水的爷爷登上热搜。老人摆摊卖了17年的糖水,坚持一两块钱一杯不涨价,市民纷纷点赞,网友亲切地称他为“糖水爷爷”。可是很快,这件好事的叙事走向就发生了偏转,质疑和网暴纷至沓来。有人质疑他不戴口罩和手套,食材不干净,还有人造谣他卖糖水是因为子孙不孝、无依无靠。最终,为了平平静静地生活,老人在与家人商量后,决定放弃做糖水生意,不再出摊。
网络暴力的危害
至今还记得陈凯歌导演拍摄的电影《搜索》,生动地刻画了一个网络暴力的故事。当高圆圆饰演的叶蓝秋从高楼跳下的那一刻,使我们看到了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的可怕。网络暴力,把排斥和攻击无限放大,会使得受害者产生羞耻感,尊严丧失,直到怀疑人生的价值。自杀的动机—意志整合模型认为,自杀意念的产生主要来自于挫败或羞耻的体验所引发的受困。很明显,持续遭到网络暴力,容易使受害者在丧失尊严后,产生绝望心理,甚至走向自杀。除此以外,网络暴力的危害还表现在:
1.网络暴力混淆是非
在网络这样一个虚拟的社会,真假原本就难以辨识,而在网络暴力事件的不断冲击下,原本难以辨识的真善美和假丑恶变得更加难以区分。通常,对真理的曲解并不在于信息源本身,而在于真理在传播的过程中被歪曲混淆。网络暴力事件,往往是真理被曲解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混淆了对与错,真假难辨。一件事情在网络上引起争论,引来各方关注和讨论,原本是件好事,能够使事情更加趋近真相,可是网络暴力的发生也正是网络事件引起争论的结果,而这样的结果不是讨论价值的多元化,而是两种截然相反的极端观点占主流地位,网民不自觉的站队,无形中充当了网络暴力事件的推动者。
2.网络暴力影响网民的价值观
除了直接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外,网络暴力行为的频繁发生,会影响网民的价值观。正确的价值观念是人类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美好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保障。但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参与事件的网民盲目的支持某一方过于绝对化的观点,披着道德的外衣,却做着违反道德的事,而且并不认为自己有错,尽可能去维护自己的观点,进而自我欺骗,原先的观点不断被强化,不再接受其他观点,价值观被扭曲。
网络暴力的成因
1.网络世界具有虚拟性、匿名性、隐蔽性等特点,使每一起网络暴力事件,都能在短时间内聚集相当数量的网友,对当事人肆意进行各种言论的攻击。
2.网民自身道德修养与法律意识的缺失是发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原因。互联网上发言的身份匿名性让部分网民可以随意通过宣泄自己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表达的情绪或者难以排解的各种压力,某些人内心深处的劣根性和人性丑恶面便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暴露无遗。
3.在今天眼球经济时代,在激烈的竞争下,部分媒体为了利益,吸引流量,毫无底线可言,让怪异、负面的东西不断发酵。而人们往往对于不关己的、非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人和事,无条件也无必要去调查,只凭传媒一面之辞作出判断。
4.政府关于规范网络媒体及网民行为的网络法规制定工作相对滞后,对大量出现的网络暴力事件反映迟缓,疏于事前的防范。
如何防治网络暴力
1.完善网络法律体系。目前网络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社交平台流量与量激增,原有司法解释在行为特征、转发条数的立案标准等方面,均需做出相应修改。应当根据、微博等主流社交平台的信息发布模式,设置新的规范准则,尤其是立案标准以及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标准,使法律规范更加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变化,同时也能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确诽谤罪的公诉界限,维护自诉程序的独立价值,在公共利益与被害人隐私和个人意愿中取得平衡。
2.网络平台应主动自觉承担起监管责任。作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应该承担起引领社会正能量的社会责任,加强对网络用户发布信息进行审校和管理,强化针对平台和个人的惩罚机制建设。政府应该成为网络平台监督的推动者,建立网络服务商和网民自觉协助配合政府监管机制,共同为净化网络环境保驾护航。
3.探索建立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从网络主体入手,约束网民自觉遵守网络公共道德,建立网络诚信,从源头上规范网民网络行为,毕竟,实名网民在发声前会考虑自己的身份及影响。网络实名制将虚拟的网络行为与真实的人物身份对接,实现虚拟人与现实人、自由人与责任人、经济人与社会人的和谐统一。通过加强现实社会责任在网络里的延伸,对预防网络暴力、网络犯罪都能起到很好作用。
4.加强公民网络安全教育。在构建网络法律道德规范上,要不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强化公民对“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理解,推进媒介素养教育普及,提高公民对网络信息内容和非正常舆论引导的辨别能力,不要被舆论牵着走,用批判的精神看待信息的传播,不要偏听偏信,不断增强网络安全与道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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