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是社会治理的基础环节,也是检验社会治理方式与效果的场域。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根基,不仅关乎乡村和谐,也影响着国家现代化发展。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有助于构建起更加民主法制化,道德化的乡村治理体系,有助于解决乡村发展中的瓶颈问题,提升乡村综合竞争力,推动乡村治理从传统到现代化的转变。
民主议事,开创自治之路。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通过自治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实现自我管理。推广村民自治成立村民委员会和兴趣小组,村民参与村庄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中来,比如在村庄环境整治,公共设施卫生等方面,都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全面普法,强化法治之基。法治乡村建设是基层治理的应有之义,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石,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法治乡村建设既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依托。通过法制确保乡村治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障乡村发展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坚持依法治村,建立村规民约和环境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村民调解制度,设立法律服务站及法律明白人志愿者。法治作为乡村治理的底线,是全体村民自治行为的基本准则,需要全体村民一体遵行,从而发挥法治为新时代“乡政民治”保驾护航的作用。
乡风民约,发挥德治之力。德治具有文化的渗透力、感染力、影响力,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基础。只有抓实“德治”,才能遏制不正之风,提振乡村的精气神,实现治理有效,繁荣乡村发展。通过德治,培育乡风文明,如定期举办道德讲堂,创建文明家庭活动建立家训管文化节等。立好用好村规民约,有效发挥德治先导作用,探索“德者有得”机制,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积极探索文明实践与乡村治理良性互动新模式,提升村民文明素养,塑造文明新风,以德治为教化强化“内驱动力”,让道德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小池镇王建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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