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是我们不断战胜各种困难挑战、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重要保证。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参加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要弄清楚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搞明白该干的不干和干了不该干的须承担的后果,自觉增强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始终做到对党忠诚、心系人民、肩上有责、心中有戒。
实践反映,有的地方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大搞“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给基层增加无谓的工作负担,让基层人员苦不堪言。一些党员干部我行我素,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拍脑袋”随意决策、“一刀切”机械执行,大搞劳民伤财的“盆景工程”“政绩工程”,叫人直摇头叹息,在群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等等。这些顶风违纪现象背后映射出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对党规党纪不了解、不入心、不执行,导致思想滑坡、行动偏航。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2018年《条例》相比,内容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可触碰的“红线”、不可逾越的“禁区”,同时,也加固了干事创业的“护身符”,是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准则,知纪明纪的必修教材。
力戒漂浮作风,突出实干导向。针对缺乏斗争精神和斗争意识、消极履行职责或党员义务的行为。《条例》新增第131条规定,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党员干部,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针对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严加监督管理,鼓励担当作为。《条例》指出:“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将基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同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避免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等现象,激发干事创业热情,切实为敢担当、肯奋斗的党员干部保驾护航。
严守党的纪律,是每一名党员在入党宣誓时的庄严承诺,是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第一责任是为党工作,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增强纪律意识,用党的纪律校正思想和行动,努力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加强党性修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练就看家本领,以务实高效的作风推动中心工作。
铭“纪”于心方能行有所止,才能真正在新征程广阔天地中放开手脚、大展拳脚,成就一番事业,赢得出彩人生。(大石乡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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