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能大幅提升其他要素的生产效率,快速释放数据红利,为数字经济培育新的增长点。《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占GDP比重提升至41.5%。在数字数据市场中,跨境数据流动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要做好数字经济发展建设,跨境数据流动是不可忽视的一环。作为数据创造和消费大国,中国在企业生产、政务服务、社会民生等领域都有着庞大的数据使用和流通需求。怎样平衡数据自由流动和数据安全存储是我国当前需要面临的一大难题。
数据共享和流动带来大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同时,也给国家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尤其是随着数据空间不断扩大和技术发展,大量国内数据跨境流动,持有方对数据的保护能力不足,极易被不法分子或其他国家数据机构非法利用。虽然我国在数据安全方面已经完善了顶层法律、主要条例以及部分具体实施细则等,但阅读部分细则可以发现,在监管办法中仍存在诸多具有不确定性的规则。部分企业表示,我国法律法规中紧缩和模糊的数据出境审批政策给企业审批和合规流程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企业对外发展空间。同时由于不同国家管理政策区别较大,且我国在数据保护方面缺乏国际合作,数据跨境流动方面缺少国际条约、国际规则参与,存在国内监管机构无法对境外主体实施有效管辖及个人数据主体在数据出境后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
从政策制定层面,要尽快理清“重要数据”“其他情形”等条款的具体内容,对数据监管目录进行完善,从而明确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数据的范围。有关部门要提高统筹能力,制定数据跨境流动指导规则,必要时规定统一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标准,防止监管部门因权责界限模糊出现重复监管、监管失灵等问题。可参照美国“行业自律”模式加强企业自我监管力度,建立内部数据流动安全评估机制;还可参照欧盟在企业或行业协会内部设置“数据保护官”,承担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职责,对数据流动进行审查备份、保障流通秩序。也要根据各行业数据资源特点分业制定数据分类分级安全管理规则,编制适合数字经济新产业、新形态、新应用模式的分类分级标准,就“敏感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边界区分及相应保护制度、数据规范管理措施做出规定。还要以目前安全评估标准、信息审查机制为基础,根据各国家或各区域的数据保护政策、信息技术水平、数据流动目的等对数据保护状况实施评估,结合数据管理实际需要建立我国“数据流动白名单”,允许部分国家或地区数据和我国数据实现“相对自由”的跨境流动。要积极推动与发展中国家的沟通合作,共同探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着力构建由不同国家参与的新型数据流动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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