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的恶性案件时常发生,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仅2024年6月,全国范围内公开通报的重大信息泄露事件就有超过10起,而每一起信息泄露案件所涉及的泄露数据量动辄数十万起。从暴露出来的案件看,当前个人信息案件泄露有三大关键漏洞需要堵住。
一、造成当前个人信息泄露的三大缺口
一是技术缺口造成数据外漏。一类是技术性管理失误招致黑客攻击,例如信息系统管理员使用了弱口令账户、未设置网络防火墙等行为。2023年7月,北京市网安部门检查发现,朝阳某教育公司将其系统中有信息读取权限的测试账号设为弱口令,且系统正式使用后未将测试账号进行清空删除处理,导致弱口令被黑客破解,12余万条信息被泄露到境外非法网站上。此类管理失误相对较多,在小型企业、相对不成熟的信息系统中极易发生且风险不可控。另一类是管控技术失误,指相关数据库在维护、使用、交接等工作流程中,由于未对数据的读取范围进行严格管控,导致信息在管控外的环节泄露。这一类失误也时常发生且危害性较大。例如,腾讯、新浪等公司发布的通过个人手机号查找个人绑定账户的功能,就被黑客广泛利用并制成他人信息查询网站,只需输入他人的QQ号等简单信息,就可以查询到绑定的手机号等隐私信息。而截至2023年6月底,多个此类非法网站仍可正常使用。
二是管理缺口造成内部泄露。从警方查处的案例看,信息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借助职位便利,向外部群体非法兜售海量个人信息,是危害最大的信息泄露行为。2023年,相关部门曾公开相关数据,指出2020至2022年3年内,全国共抓获电信运营商、医院、保险公司、房地产、物业、快递公司等行业“内鬼”2300余名,内部泄露的严峻形势可见一斑。内部泄露的主要原因是内部管控不严,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用户信息安全的极端重要性,给不法人员可乘之机,导致海量信息泄露的悲剧。而泄露出去的信息,一方面会被卖给灰色产业,给个人造成营销滋扰,例如2024年6月,四川警方最新侦破的一起侵犯个人信息案中,相关犯罪活动就是滋生于初、高中应届生学籍信息内部泄露;另一方面,相关信息也可能流入境外,造成国家安全风险。2023年,相关部门即已通报指出,一些与美国情报机构合作密切的西方企业,正在大量组织人员,通过SDK等方式搜集我用户数据和个人信息,给国家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同时,内部人员泄露信息给境外组织,也是窃密、间谍案件的典型表现。
三是法律缺口造成维权困难。一方面,是“告知同意”法律规则适用存在窘境。《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都规定,在收集个人信息时需告知并取得本人的同意。但很多网络平台想尽办法进行规避,有的网络平台将同意选项作为使用该平台的前置条件,不同意就无法注册使用;有的网络平台将告知同意事项隐藏在大篇幅的合同条文中,用户无法仔细核对。这些做法使“告知同意”规则成为摆设,难以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是信息泄露行为的司法救济机制不完善,个人对信息泄露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难度较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对于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被泄露隐私信息的用户群体,往往虽然人数众多,但非常分散且素不相识,难以联合起来收集证据、提起诉讼、追究责任。法律机制的不完善,抬高了群众合法维权成本,助长了侵害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
二、修补信息泄露政策建议
一是要加强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建议从备案网络服务提供商入手,落实信息化技术审查制度,要求企业方所有信息系统应达到一定安全标准,并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包括定期更新安全协议、定期更换强密码策略、定期升级入侵检测系统等。应当完善行业安全管理教育,以行业协会和信息系统提供商为主导,对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员和相关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意识培训,尤其是要明确管理系统中具有信息读取权限的账户,应实行最小权限原则,确保每个账户只能访问其所需的数据,避免造成信息外泄。应当结合产业特点,提高对云服务器供给方服务商的技术安全要求,确保信息的硬件载体安全。
二是要溯源打击内部泄密行为。应当从信息泄露后的使用末端处罚,从恶意营销推广等行为出发开展打击活动,破除泄露信息的使用土壤。可以从侦破的侵犯个人信息末端案件出发,进一步摸清相关灰色产业链各环节特点,开展上溯源头、下追买家的全链条打击,并同步跟进“一案双查”,对互联网企业平台严管严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部门可以探索建立跨行业的信息涉密岗位管理制度,针对全部组织的关键涉密岗位、涉密责任人开展定岗定责,落实个人背景审查上岗制度,杜绝内部泄密事件的存在空间,坚决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蔓延趋势。
三是要调整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应进一步加强立法规制故意规避“告知同意”规则的行为,通过法律条文的修订,规定信息收集者必须将告知事项用显著的方式、清晰易懂的方式传达给被收集者,不能以默示或推定作为取得个人同意的方式,也不得因无法收集个人信息而拒绝提供服务。要完善司法救济机制,法院在受理信息泄露案件时,应当发出公告,主动知会同案其他信息泄露受害者,在公告期内向法院登记,弥补受害者分散的缺陷。同时建议对于涉嫌侵害个人信息的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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